四川省关于学费退费的规定如下:
1.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业,申请退学的,学校应当退还剩余学费。具体退费标准如下:
- 学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申请的,退还全部学费;
- 学生在入学后一个月至一学期内提出退学申请的,退还剩余学费的50%;
- 学生在一学期后提出退学申请的,退还剩余学费的30%;
- 学生在学年结束后提出退学申请的,不再退还学费。
2. 学生因身体原因休学或因病死亡,学校应退还剩余学费。
3. 学生因故需要转学,学校应按照转出前已缴纳学费的比例退还剩余学费。
4. 学生因学校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,学校应当退还剩余学费。
5. 学校不得擅自提高学费标准,不得擅自收取与教学无关的费用。
6. 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对学费退费问题进行公示,学校应当予以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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