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据的学理分类主要依据证据的来源、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,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:
1. 实物证据: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,如物证、书证等。
2. 人证:指能够提供案件信息的证人、鉴定人等人的陈述。
3. 记录证据:指以文字、图像、声音等形式记录的证据,如录音、录像、电子数据等。
4. 推理证据:指根据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证据。
证据的法律分类则依据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和适用范围进行,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:
1.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: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、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;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、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,但与其他证据结合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。
2. 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:主要证据是指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决定性作用的证据;次要证据是指对案件主要事实有辅助性作用的证据。
3. 证明证据和反驳证据:证明证据是指用于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;反驳证据是指用于反驳对方诉讼主张的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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