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国古代各朝,对于讹人行为的律例各有不同,但普遍认为“讹人”属于欺诈行为,通常被定为“诬告”、“诬陷”或“诈骗”等罪名。在《唐律疏议》中,有“诬告人罪”的条款,规定对诬告他人者,按所诬告的罪名加重一等的刑罚处罚。而在《大明律》中,则对“诈骗”行为有明确的规定,对于诈骗他人财物的,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,处以不同的刑罚。
例如,在明朝,若有人讹诈他人财物,根据《大明律》的规定,轻则杖责,重则充军或流放。而在清朝,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则更为严厉,可能会被判处死刑。
总之,古代各朝对讹人行为的律例,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,对欺诈行为予以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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