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是我国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,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,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而制定的重要法规。该条例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原则、组织形式、设立程序、管理监督等内容,旨在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,提高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。
一、原则
1. 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,尊重教育规律,维护教育公平。
2. 坚持教育主权,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3. 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,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。
4. 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组织形式
1. 合作办学机构: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我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照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。
2. 合作办学项目: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举办的教育项目。
三、设立程序
1. 申请: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申请,由举办者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。
2. 审批: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,报教育部审批。
3. 登记: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,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。
四、管理监督
1.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管理,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定期检查。
2.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,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3.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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