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唆未遂,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,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接受教唆或虽接受教唆但没有实施犯罪行为,从而使犯罪未能得逞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的规定,教唆未遂的定罪主要依据以下两点:
1. 教唆行为的存在: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,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,都构成教唆行为。教唆行为可以是口头、书面、动作或其他方式。
2. 教唆未遂:被教唆人没有接受教唆或虽接受教唆但没有实施犯罪行为。这里的“未遂”是指犯罪行为尚未完成,未能达到既遂状态。
在定罪时,应考虑以下因素:
1. 教唆行为的严重性:教唆他人犯罪的严重性越大,教唆未遂的定罪就越重。
2. 被教唆人的情况:被教唆人的年龄、智力、心理状态等因素,可能会影响教唆未遂的定罪。
3. 教唆行为的持续性:教唆行为的持续时间越长,表明行为人教唆的意图越坚决,对教唆未遂的定罪也会有一定影响。
综上所述,教唆未遂的定罪主要依据教唆行为的存在和教唆未遂的情况。在实际操作中,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综合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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