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通常情况下,导师一旦与已公示的博士考生达成录取意向,便不宜随意放弃该考生。根据我国相关教育法规,一旦考生通过招生单位的公示程序,招生单位与考生之间的录取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。导师若要放弃已公示的博士考生,需有充分的理由,并按照学校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,如与考生沟通,说明情况,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招生单位审核。若确有特殊情况,还需经过招生单位的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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